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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岳紅革通訊員馬海洋 劉楠
  “你的行為對被害人沒有造成輕傷,我們已建議公安機關對案件予以撤銷。”近日,當許某從陝西省高陵縣檢察院檢察官口中聽到這個消息時,還有點吃驚。
  33歲的許某是高陵縣某建築項目工程負責人,2003年8月27日,他因工程承包方面的事務與另一工程承包人陳某發生糾紛。衝突中,許某一氣之下向陳某臉上打了一拳,背上踢了一腳,後被人拉開。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前往現場處置,讓許某給陳某賠償看病治療費用。
  許某見陳某當時並無大礙,以為一切都過去了,沒想到,兩個月後,陳某的傷情鑒定報告出來了,顯示左側眼眶內部骨折,結論為輕傷。許某被高陵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,後因對方同意刑事和解被取保候審。但是,雙方在民事賠償數額上始終爭執不下。
  今年4月初,該案被移送高陵縣檢察院審查起訴。該院公訴科檢察官在審查時發現,病歷X光片顯示陳某右側第10根肋骨還有一處骨折,但沒有做法醫鑒定,而左側眼眶內部骨折雖已鑒定為輕傷,但依據的卻是舊的輕傷鑒定標準。檢察官立即聯繫公安機關,要求偵查人員對被害人的傷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。5月4日,新的鑒定結果出來了,陳某的兩處骨折根據愈後和治療情況都只是輕微傷,不構成輕傷,該院遂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。  (原標題:兩份傷情鑒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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