楚天都市報訊 據《南方日報》報道 阿秀育有一個女兒,後來離婚,然後與前夫舅舅結婚。這一離奇的情節隨著阿秀申請再婚生育指標並生下一個男嬰,被舉報曝光。19日上午,佛山中級法院對外公mSATA佈這起備受關註的“指標門”行政征收案的終審結果,駁回阿秀的上訴,維持佛山市禪城衛計局作出的征收26.2萬元社會撫養費的決定。
  案情回放

  為騙生育指標與前夫中古餐飲設備假離婚
  2010年3月,就在她剛為前夫彭某忠生下一女兒快滿一年的時候,阿秀和彭某忠辦理了離婚新竹買房子手續,約定由前夫撫養幼女。2011年11月,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,與現在的丈夫李某石領取了結婚證。2012年4月,李某石陪同再次懷孕的阿秀,來到禪城區張槎街道辦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申請生育指標。
  受理申請期間,有人舉報阿秀假結婚騙生育指標,而且婚後預防癌症須知繼續與前夫同住。於是,禪城衛計局展開了一系列調查。讓工作人員吃驚的是,這位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夫的舅舅。
  2012年10月,禪城衛計局找到李某石進行調查。這位長居南雄鄉村的老實農民,表示從未和妻子一起住過,更沒“碰”過妻子。“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的”。2013年1月10日,阿秀生下一名男嬰。禪城衛計局調取入院記錄、住院病案等病例記錄查看,發現裡面根本沒有李某石的身影,反而在聯繫人一欄赫然填著阿秀前夫彭某汽車貸款忠的名字。
  2013年6月17日,禪城衛計局作出《行政處理告知書》,擬向阿秀征收26.2萬元社會撫養費,遭拒簽。同年7月29日,該局作出《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》,認定阿秀違法生育,應繳納26.2萬元社會撫養費。阿秀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。
 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上述行政行為。後阿秀提出上訴。併在二審中還提交了小兒子的《出生醫學證明》及《人生檔案》,證明兒子的父親是李某石。
  佛山中院終審認為,禪城衛計局作為禪城區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,對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具備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定職權。該局受理群眾投訴後,進行相關調查取證,先後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和征收決定書,並告知上訴人阿秀相關權利義務,執法主體適格,程序合法,遂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庭審聚焦

  婚生子與私生子之爭
  庭審中,雙方當事人圍繞三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。
  爭議一:調查現夫筆錄是否真實?
  禪城衛計局表示,對李某石進行調查時,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證明,並製作了調查筆錄,證據是合法有效的。在調查筆錄里,李某石稱,自己長期住在南雄老家,一天姐夫找他說要倒貼錢去撮合他和自己的前兒媳,還保證不用給禮金,不辦喜酒,只需要去民政局領個證就行了。調查筆錄里還顯示,李某石總共只見了阿秀3次,一次是見“未婚妻”,一次是在婚姻登記處,一次是得知“妻子”有孩子後,陪阿秀去辦準生證明。
  爭議二:前夫陪產僅為“道義”?
  針對這個“孤證”問題,禪城衛計局提供了從醫院調取回來的病例材料,證明阿秀檢查時,李某石沒有填寫過任何資料,反而是前夫彭某忠在住院病案那裡簽過名,而且登記的地址與阿秀的地址完全一致。
  爭議三:結婚生子≠婚生子?
  阿秀的律師表示,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,而且離婚時,約定女兒由前夫撫養。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並未生育,阿秀與丈夫的事例完全符合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十九條的規定,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,無需繳納任何社會撫養費。
  禪城衛計局則認為,阿秀再婚後有配偶,又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,違反了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,應當按照婚內超生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。
  法官說法

  阿秀如果不服可做親子鑒定
  本案終審法官佛山中院行政庭審判長郭贇表示,禪城衛計局提供了筆錄證明,在上訴人沒有證據推翻前述筆錄的情況下,還是應當確認調查筆錄的真實性。對於阿秀在二審期間提供的《出生醫學證明》及《人生檔案》,只能說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現任丈夫,是阿秀兒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,無法證明二者的血緣關係。
  審判長說,由於本案所涉的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於個人私密,而且實施時具有一定隱蔽性,只有阿秀兩夫婦願意配合,禪城衛計局才能進一步核實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生育的情況。因此,客觀情況決定了禪城衛計局即使窮盡所有正當手段,都只能初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。相較而言,阿秀夫婦只要作一個DNA鑒定,就能證明第二胎是否他們兩人所生,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勢。所以當禪城衛計局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計劃生育事實後,阿秀認為行政行為錯誤,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。
(原標題:為騙二胎指標改嫁前夫的舅舅佛山女被徵26萬元社會撫養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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